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都会房地产治理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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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都会房地产治理法》的决定
来源: 时间:2019/09/04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集会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集会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治理法》作出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都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治理情况进行督察。”

(二)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合并,作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挂号,依照有关不动产挂号的执法、行政规则执行。

“依法挂号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接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法承包,不宜接纳家庭承包方法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接纳招标、拍卖、果真协商等方法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条约,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ず推揪莩邪踉荚级ǖ挠猛竞侠砝猛恋氐囊逦�。”

(四)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土地利用总体计划凭据下列原则体例:

“(一)落实领土空间开发�;ひ�,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び谰没九┨�,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三)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四)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工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增进城乡融合生长;

“(五)�;ず透纳粕榭�,包管土地的可连续利用;

“(六)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国家建立领土空间计划体系。体例领土空间计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连续生长,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效空间,优化领土空间结构和结构,提升领土空间开发、�;さ闹柿亢托�。

“经依法批准的领土空间计划是种种开发、�;ぁ⒔ㄉ柙硕幕疽谰�。已经体例领土空间计划的,不再体例土地利用总体计划和城乡计划。”

(六)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凭据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国家产颐魅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计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体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划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体例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计划的体例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七)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分依法进行土地统计视察,按期宣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报、迟报,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

“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分派合宣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体例土地利用总体计划的依据。”

(八)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接纳步伐,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划按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国务院责令在划按期限内组织整治。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分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分验收。

“个体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缺乏以赔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九)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ぶ贫�。下列耕地应当凭据土地利用总体计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ぃ�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分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坚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革新计划以及可以革新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划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凭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划定。”

(十)将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分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分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规模向社会通告,并设立�;け昙�。”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解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计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计划等方法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十二)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步伐,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维护排灌工程设施,避免土地荒原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

(十三)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删去第三款。

(十四)删去第四十三条。

(十五)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计划确定的都会和乡村、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规模内,为实施该计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凭据国务院划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计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规模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计划确定的都会和乡村、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规模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情况和资源�;ぁ⒎涝旨踉帧⑽奈锉;ぁ⑸缜酆闲Ю汀⑸缁岣@⑹姓谩⒂鸥О捕佟⒂⒘冶;さ裙彩乱敌枰玫氐�;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家、包管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计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执法划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划定的建设运动,应当切合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计划、城乡计划和专项计划;第(四)项、第(五)项划定的建设运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年度计划;第(五)项划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切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划定的标准。”

(十七)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删去第二款中的“并报国务院备案”。

(十八)将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合并,作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通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视察和社会稳定危害评估,并将征收规模、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赔偿标准、安顿方法和社会包管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规模内通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大都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赔偿安顿计划不切合执法、规则划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凭据执法、规则的划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计划。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通告划按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质料治理赔偿挂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分测算并落实有关用度,包管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赔偿、安顿等签订协议;个体确实难以告竣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事情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十九)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正、合理的赔偿,包管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久远生计有包管。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实时足额支付土地赔偿费、安顿补贴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赔偿用度,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包管用度。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赔偿费、安顿补贴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宣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生长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解或者重新宣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赔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凭据先赔偿后搬家、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接纳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顿房或者钱币赔偿等方法给予公正、合理的赔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家、临时安顿等用度予以赔偿,包管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正当的住房工业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包管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包管用度主要用于切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包管等社会包管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包管用度的筹集、治理和使用步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十)将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务,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治理步伐由国务院财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二十一)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分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都会计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条约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取消、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批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划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赔偿。”

(二十二)将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人均土地少、不可包管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接纳步伐,凭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标准包管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切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计划、乡村计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体例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计划、乡村计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情况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划定治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勉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分卖力全国农村宅基地革新和治理有关事情。”

(二十三)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土地利用总体计划、城乡计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挂号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法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条约,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计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划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集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交换、出资、赠与或者典质,但执法、行政规则另有划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条约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交换、出资、赠与、典质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步伐由国务院制定。”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凭据土地利用总体计划、城乡计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二十五)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条约治理,执法、行政规则另有划定的除外。”

(二十六)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分对违反农村宅基地治理执法、规则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分监督检查的划定。”

(二十七)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在监督检查事情中发明国家事情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

(二十八)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五条,其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农业农村主管部分等凭据职责”。

(二十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八条,其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分”。

(三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改为:“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法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规则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法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分责令限期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三十一)删去第八十二条。

(三十二)将第八十四条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农业农村主管部分”。

(三十三)将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适用本法;执法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六条:“在凭据本法第十八条的划定体例领土空间计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计划和城乡计划继续执行。”

(三十五)将有关条款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基本农田”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都会房地产治理法》作出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都会计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执法另有划定的除外。”

三、修改土地治理法、都会房地产治理法,依法包管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治理制度等革新在全国规模内实行,对增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生长具有重大意义。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增强组织领导,做好执法宣传,制定、完善配套规则、规章,确保执法制度正确、有效实施。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都会房地产治理法》凭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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