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条约(示范文本)》 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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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条约(示范文本)》 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 时间: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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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健康生长 ,维护工程总承包条约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条约(示范文本)》并于近日印发 ,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历程中有任何问题 ,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治理司联系。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条约示范文本(试行)》同时废止。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条约当事人的签约行为 ,维护条约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执法、规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条约示范文本(试行)》进行了修订 ,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条约(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由条约协议书、通用条约条件和专用条约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条约协议书
《示范文本》条约协议书共计11条 ,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条约工期、质量标准、签约条约价与条约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条约文件组成、允许、订立时间、订立所在、条约生效和条约份数 ,集中约定了条约当事人基本的条约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约条件
通用条约条件是条约当事人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执规律则的划定 ,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 ,对条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约条件共计20条 ,具体条款划分为:第1条 一般约定 ,第2条 发包人 ,第3条 发包人的治理 ,第4条 承包人 ,第5条 设计 ,第6条 质料、工程设备 ,第7条 施工 ,第8条 工期和进度 ,第9条 竣工试验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 ,第13条 变换与调解 ,第14条 条约价格与支付 ,第15条 违约 ,第16条 条约解除 ,第17条 不可抗力 ,第18条 包管 ,第19条 索赔 ,第20条 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执规律则对工程总承包运动的有关要求 ,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治理的实际需要。
(三)专用条约条件
专用条约条件是条约当事人凭据差别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 ,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条约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增补、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约条件。在编写专用条约条件时 ,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条约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约条件的编号一致;
2.在专用条约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 ,条约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约条件进行细化、完善、增补、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增补、修改或另行约定 ,则填写“无”或划“/”;
3.关于在专用条约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条约条件中的条款 ,条约当事人凭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增补、修改或另行约定的 ,可在专用条约条件中 ,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
《示范文本》适用于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运动。
《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条约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 ,参照《示范文本》订立条约 ,并凭据执规律则和条约约定担负相应的执法责任及条约权利义务。

(检察详情)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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